解僱懷孕設計總監 巿場策劃公司罰7000元
社會
發布時間: 2017/07/25 17:30
最後更新: 2017/07/25 17:30
市場策劃公司去年3月聘請一名女子任職設計總監,該設計總監於5月底通知公司已懷孕,公司於她原定通過試用期時,表示須延長其試用期至8月,期間又要求她轉任自由身設計師,但她拒絕,公司則於8月將她解僱。涉案公司事後遭勞工處票控一項接獲懷孕通知後終止僱傭合約,今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認罪,判罰7,000元。
辯方求情指,被告籌謀(亞洲))顧問有限公司並非因為呂姓事主懷孕而解僱她,而是因為她工作表現欠佳及不符合公司標準,並指因看漏法例,以為只要於試用期內便可解僱才犯案。裁判官則指考慮到被告有良好紀錄及沒有干犯過同類案件,最終判罰款7,000元。
根據相關法例,如僱主於接獲僱員懷孕通知後,只可以於僱員犯嚴重過失、或不多於12星期的試用期內,因僱員懷孕以外的原因而將其解僱。